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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 (2)等待期内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因该恶性肿瘤在医院(不含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高级病房)治疗的,对因此所发生的以下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该项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指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因此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每日不超过100元)、诊疗费、治疗费、材料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百年人寿仅对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上述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次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百年人寿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百年人寿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因此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2)因恶性肿瘤治疗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
投保年龄:5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已经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出现恶性肿瘤的体征/症状的,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3)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引起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5)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下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7)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8)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费用。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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