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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遭受意外伤害的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列车遭受意外伤害的起 180 日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列车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遭受意外伤害的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的起 180 日 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6周岁至 65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猝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蹦极、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营运飞机、营运列车、营运轮船或营运汽车;
(13)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已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营运飞机、营运列车、营运轮船、营运汽车或私家车的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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